(2017)鲁07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潘兆庆、刘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潘兆庆,刘娟娟,潍坊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潘兆庆,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刘娟娟,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潍坊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85号万基商务大厦1105-1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被告潘兆庆、刘娟娟、潍坊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