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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潘兆庆、刘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潘兆庆,刘娟娟,潍坊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潘兆庆,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刘娟娟,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潍坊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85号万基商务大厦1105-1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被告潘兆庆、刘娟娟、潍坊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