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金顺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金顺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纪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821号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金顺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宏。被申请人:纪凡。申请人围场北金顺扶贫小额贷款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艳军、成晓梅、张国学、张俊林、纪凡、秦广宝、何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围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纪凡所有的座落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政府二楼底商一处(面积961.87平方米,房权证号:围政031001)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在中国银行存款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纪凡所有的座落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政府二楼底商一处(面积961.87平方米,房权证号:围政03100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