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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嘉禾佳农资中心与廖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嘉禾佳农资中心,廖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禾佳农资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投资人:孙艳霞。被执行人:廖由国,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成都嘉禾佳农资中心与廖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嘉禾佳农资中心有25045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