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刘金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云峰,刘金华,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云峰,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华,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培东,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军,监狱干警,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高云峰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4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高云峰于2017年8月7日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云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上诉人高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宝维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