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658号原告:胡某,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许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胡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