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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阎玉玲、江海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玉玲,江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94号申请执行人阎玉玲,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江海标,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执行人阎玉玲与被执行人江海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婺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海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婺源县工商银行、婺源县农业银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婺源县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中国银行、婺源县建设银行、婺源县上饶银行、婺源县江西银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外出务工,短期内不会返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269元,现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9269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终结,待恢复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