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建省、徐丰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省,徐丰清,彭德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89号申请人:郭建省,男,1957年6月8号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丰清,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彭德军,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建省与徐丰清、彭德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郭建省与徐丰清、彭德军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徐丰清、彭德军欠原告郭建省劳务费3080元,由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建省与徐丰清、彭德军于2017年7月20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