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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广建与吕元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建,吕元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961号原告:李广建,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元勇,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李广建与被告吕元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广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广建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建负担。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