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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10号原告:刘某,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太,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