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10号原告:刘某,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太,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