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赞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赞华,黄德恒,吕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391615。被执行人:王赞华。被执行人:黄德恒。被执行人:吕慧。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赣0723执499号的冻结裁定书,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德恒在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账号:62×××29-000000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德恒在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股金账号:13×××95-000002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德恒在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梅关支行账号:13×××13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