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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与宋秀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宋秀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596号原告: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中科汇三街3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刚,总经理。被告:宋秀芳,女,汉族,1979年06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秀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