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伟,男,1969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苗甫西里****号楼**幢(平房)。法定代表人:潘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东,男,该公司收费员。再审申请人张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审 判 员 左颖星审 判 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德一书 记 员 铁笑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