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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段庆飞,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329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8层806室。法定代表人:廖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茆轶成,男,汉族,1992年9月27日生,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9号2304、2305室。法定代表人:段庆飞。被告:段庆飞,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6幢1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大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段庆飞、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现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段庆飞、江苏金祥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铁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