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济宁市鑫峰物资有限公司、济宁安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鑫峰物资有限公司,济宁安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鑫峰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安华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