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会芬与赵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芬,赵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456号原告:刘会芬,女,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赵珂,女,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芬与被告赵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会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芬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会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