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兴仁镇好一佳纸制品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通州区兴仁镇好一佳纸制品厂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24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兴仁镇好一佳纸制品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横港居委会*组。经营者:曹子彬,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地区阜南县。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兴仁镇好一佳纸制品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