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香仁、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香仁,欧阳小英,胡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袁香仁,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帆,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香任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应向申请执行人袁香任支付欠款1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袁香仁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了被执行人欧阳小英银行存款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欧阳小英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