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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金林、杨然顺、吴美霞、郝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许金林,杨然顺,吴美霞,郝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2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住所地:天镇县北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靳忠,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金林,女,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二中西面。被执行人杨然顺,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张西河乡朱家屯村。被执行人吴美霞,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郝建国,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二中西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金林、杨然顺、吴美霞、郝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天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