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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佳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陆丽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佳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陆丽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佳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第七层706房。法定代表人:单雪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丽航,女,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金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佳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24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金佳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长期营业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定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变更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变更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