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兴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福排队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兴福实业有限公司,徐庆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604号原告葫芦岛兴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温泉街道广场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薛健琛。被告徐庆安,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