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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闫广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闫广海,王天宪,王天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闫广海,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康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天宪,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康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天昌,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康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广海、王天宪、王天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广海、王天宪、王天昌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