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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蒋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226号原告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0898082X。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杨双井,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后草场村。法定代表人孟祥茂,该公司经理。被告蒋厚龙,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蒋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永正审 判 员  姜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