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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九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九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808号原告: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城西村水岸花都西区11栋2单元。法定代表人:彭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九经,居民。原告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九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徐九经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处理,其纠纷已经解决,继续诉讼已无意义,原告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江县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