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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魏亚星、河南好印宝影像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星,河南好印宝影像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顾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25-1号申请执行人:魏亚星,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影像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凤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凤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银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顾占民,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3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亚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影像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顾占民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影像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顾占民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