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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鹏飞申请执行刘晓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鹏飞,刘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鹏飞,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刘晓琴,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白鹏飞与被执行人刘晓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晓琴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鹏飞彩礼847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170元,共计861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琴存款8617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