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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文艺与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艺,尤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648号原告:杨文艺,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尤兵,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艺诉被告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兵经本院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艺诉称:2014年8月8日,被告尤兵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被告在2015年1月19日偿还5万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拖欠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原告杨文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以下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4年11月8日还款。被告尤兵未做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8月8日,被告尤兵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被告在2015年1月19日偿还5万元。余款5万元被告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尤兵欠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只有在其主张后方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尤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 震审 判 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