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治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119号被执行人孟治成。本院在执行孟治成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治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孟治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治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成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