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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治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119号被执行人孟治成。本院在执行孟治成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治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孟治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治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成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