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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春雷与郭雅婷、郭瑞云、田素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雷,郭雅婷,郭瑞云,田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雷,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郭雅婷,女,1992年10月11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被执行人:郭瑞云,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号市谯城区淝河镇。(系郭雅婷之父)。被执行人:田素侠,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号市谯城区。(系郭雅婷之母)。本院在执行李春雷与郭雅婷、郭瑞云、田素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雅婷、郭瑞云、田素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郭雅婷、郭瑞云、田素侠的存款42382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