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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俊利与被告李银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利,李银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788号原告:张俊利,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西镇乡文殊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女,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怀,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武彦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张俊利与被告李银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俊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利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