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俊利与被告李银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利,李银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788号原告:张俊利,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西镇乡文殊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女,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怀,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武彦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张俊利与被告李银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俊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利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