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194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丁某,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