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与天津市华富投资���保有限公司、张小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小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419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钰昕,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民,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88��。法定代表人:曹兰忠,总经理。被告:张小莲,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与被告天津市华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小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天津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