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庆军、任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庆军,任景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447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任庆军,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任景良,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庆军、任景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