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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洪祥与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祥,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2086号原告:陈洪祥,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066。法定代表人:张学东,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乾安县安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洪祥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辞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祥与被告辞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学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洪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81909.6元,利息12418.4元,总计93328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81909.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0年至2016年间,我给村里干活,村里雇佣我的钩机,我为村里垫付村医的工资等多项经济往来,到现在村里一共欠我本金81909.6元,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年利率6%计算利息,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利息一共是12418.4元。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辞字村委会承认并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陈洪祥欠款81909.6元、利息12418.4元,总计94328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81909.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