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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东营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与薛雷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某某,青州市晨光石料有限公司,薛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870号申请人:东营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利六路以南、津六路以东。被申请人闫某某。被申请人:青州市晨光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簸箕峪东山2矿区。被申请人薛雷。申请人东营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志强、青州市晨光石料有限公司、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案外人程学英以自己所有的鲁****8G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程学英提供担保的鲁****8G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x在x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