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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军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122号罪犯陈军,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锡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陈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军的陈述,干警和同犯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青格勒花审判员 岳 峰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