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志乐、梅长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乐,梅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恢23号申请人:杜志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梅长芳,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杜志乐与被执行人梅长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梅长芳现强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