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香河峰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艾森仕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峰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艾森仕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826号原告:香河峰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东大街南侧沙发市场内*排**号。法定代表人:汪小冰,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艾森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军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峰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艾森仕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河峰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