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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杰与徐晨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徐晨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478号原告彭杰,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徐晨钦,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彭杰与被告徐晨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