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杰与徐晨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徐晨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478号原告彭杰,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徐晨钦,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彭杰与被告徐晨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