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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彦卢粉申请执行张建荣、吕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彦卢粉,吕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彦卢粉,女,1966年5月6日生。被执行张建荣,女,1970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吕科,男,1971年11月29日生。彦卢粉申请执行张建荣、吕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经查旬被执行人张建荣、吕科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