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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腾南与柳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腾南,柳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276号原告:郭腾南,男,1990年5月9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柳清珍,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郭腾南与被告柳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腾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腾南以与被告柳清珍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腾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腾南负担。审判员  林福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陈文斌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