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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丰泽区新意流通讯行、丰泽区正港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丰泽区新意流通讯行,丰泽区正港通讯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4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丰泽区新意流通讯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毅达商住中心*号店。经营者:林光晓,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系林光晓之妻,女,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丰泽区正港通讯店,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阳光巴黎*期***号店。经营者:林光耀,男,汉族,1985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新意流通讯行、丰泽区正港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