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与张海华、王利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张海华,王利凤,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医院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志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玮,该支行职工。被告:张海华,公民身份证号×××,男,1962年3月1日出生,籍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利凤,公民身份证号×××,女,1960年4月4日出生,籍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区底商。法定代表人任玉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诉被告张海华、王利凤、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负担。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闫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