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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北营十四社与被执行人施元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北营十四社,施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300号申请人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北营十四社。负责人施金焕,职务:村民小组长。住所: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北营村。被执行人施元珍,女,1970年4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北营十四社与被执行人施元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6)云29民终722号和鹤庆县法院审理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施元珍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包的5.84亩干地返还给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北营十四社。到期后被执行人施元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将其承包的5.84亩干地返还给申请人。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已将其承包的5.84亩干地返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