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与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祚斌,齐煌,金国美,范朝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44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振兴街道。负责人:杨利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产胡皓,该支行员工。被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118—122号。法定代表人:吴祚斌。被告:吴祚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齐煌,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金国美,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范朝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诉被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祚斌、齐煌、金国美、范朝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480元,减半收取计24740元,由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