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尹伟胜与肖代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伟胜,肖代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尹伟胜,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精河县。被执行人:肖代南,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伟胜与被执行人肖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60462元,未执结标的额60462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皓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