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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1019号申请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镇森茂街。法定代表人:王仁年,董事长。申请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