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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飞与冯传进、秦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飞,冯传进,秦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彭飞,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辉、张海,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冯传进,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被执行人:秦恒,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本院在执行彭飞与冯传进、秦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传进、秦恒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