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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继刚与谢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刚,谢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47号原告:吕继刚,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谢明花,女,现年33岁,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刚与被告谢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继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继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继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吕继刚负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