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继刚与谢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刚,谢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47号原告:吕继刚,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谢明花,女,现年33岁,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刚与被告谢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继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继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继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吕继刚负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