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美生与吴宗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生,吴宗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518号原告:蒋美生,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吴宗良,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美生与被告吴宗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美生、被告吴宗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美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日内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私自挖掘原告祖坟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在洋安社区公告栏内张贴致歉信;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蒋根发于1970年9月8日在原××县洋溪煤灰厂因公牺牲。原告从洋溪窑上大队买了一块墓地,将父亲安葬在窑上深坑。每年清明、冬至等节日,原告与家人都去祖坟祭奠,以寄托哀思。2017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父亲的坟墓挖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给原告造成莫大的精神损害和痛苦,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支持如前诉请。本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墓地位于建德市人民政府报请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8日批准同意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原告对此明确知晓。建德市洋溪街道办事处、洋溪街道洋安社区及洋安、洋溪区块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3月21日在《今日建德》刊登《洋安新区三号迁坟公告》,告知各户主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位于洋安新区窑上深坑自然村红线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完毕,但原告逾期未迁坟。2017年4月19日,经相关部门主持协调后,因迁坟补偿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原告当场宣读并送达了《限期搬迁通知书》,限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前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将于2017年4月26日强制搬迁至新安江桃坞公墓12区3排2号墓穴。上述事实有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迁坟公告、限期搬迁通知书、今日建德报刊、视频录像、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证明被告吴宗良系依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指示而实施了具体迁坟事宜,而对上述事实原告均不置可否有违基本的客观事实。因本案所涉及的坟墓迁移系政府行为所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行政法律法规所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美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储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