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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汪运凤、蔡乾银与王自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汪运凤,1952年8月17日生,女,住镇安县。申请执行人蔡乾银,1951年7月20日生,男,住镇安县。委托人蔡吉军,1978年2月24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王自建,1989年10月9日生,男,住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运凤、蔡乾银与被执行人王自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陕102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自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汪运凤、蔡乾银经济损失1024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自建已将赔偿金10244.80元及迟延期间利息800.20元,共计11045.00元全部履行完毕,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吉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102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